湖南省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工程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4-03-26发布部门:湖南水电学会所在位置: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湖南省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工程学会。英文译名Hunan Provincial Society of Hydroelectric and New Energy Engineering(缩写HPSHNEE)。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湖南省水力和新能源发电业务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平台纽带和专业技术作用,切实践行“四个服务”,为湖南省水力和新能源发电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做出贡献,助力于双碳目标和技术创新等国家战略。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省科协)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简称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学会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简称大学会)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16号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中南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围绕湖南省水资源利用、水旱灾害防御、新能源开发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构建、以及水力和新能源发电行业的科技进步和健康发展等方面献计献策、提出措施建议,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

(二)围绕湖南省水力和新能源发电业务范围,针对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开展学术活动、组织科学考察;

(三)开展学术论文、科技成果和工程项目等选优评奖活动,宣传推广先进技术和创新成果;

(四)接受委托承担科技成果评价鉴定、专业技术等级评定、技术咨询服务和规程规范编制等工作,提升学会社会服务能力;

(五)举办知识竞赛、科技讲座、科普展览和行业报道等科普宣传活动,普及水力和新能源发电科学技术知识;

(六)开展水力和新能源发电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员的科学素养、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七)与挂靠单位中南院共同办好《中南水力发电》编辑出版工作。协助中南院开展援外培训等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反映会员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宣传水力和新能源发电行业的正能量,提升会员单位的社会地位;

(九)开展老理事年度聚会等交流联谊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为会员提供服务,团结广大会员,增加学会凝聚力;

(十)加强同省内外有关的学术团体和兄弟学会的联合协作,开展学术交流,分享技术成果;

(十一)举荐水力和新能源发电领域的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二)个人会员应具备水力和新能源发电等相关行业的从业经历,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管理经验。主要从本会的会员单位中产生;

(三)单位会员应为湖南境内从事水力和新能源发电等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和高校,及其下属的主要水电站、水库枢纽、风电场和光伏电站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讨论通过;

  1. 本会会员默认加入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2.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省科协和大学会等上级组织、兄弟省区学会和相关单位团体组织开展的活动,分享专业技术、学术成果、培训奖励和人才举荐等权益;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咨询和科普活动;

(七)积极为本会会刊和本会举办的学术会议撰写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会章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同为每届五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在理事会任期内,如因人事变更需要更换理事,可由原理事单位提出变更要求,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予变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学会工作中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持学会党建工作,或协助支持党支部书记完成学会党建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免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具体执行中南院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5日第八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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