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
(2017 年7 月7 日湖南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全称湖南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英文译名Hunan Provincial Society of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缩写HPSHE)。
第二条 湖南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从事水力发电、新能源工作有关企事业、科研、教学等单位的科技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宗旨:全面贯彻党中央各项战略部署的重要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的发展理念,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性国家,促进水力发电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促进水力发电科学技朮的发展和繁荣。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努力为水电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水电事业发展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水电企业和会员服务,把广大水电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推进水电等清洁能源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本会一切活动遵守国家宪法,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湖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也接受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16号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对国家和湖南省的能源政策、水力发电科技政策和开发战略以及加快水电建设的措施提出建议。
(二)围绕全省水力发电开发在生产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问题,开展学术活动和组织科学考察活动。
(三)按照国家政策,开展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内容的工作,为科技人员架起走向水电建设主战场的“金桥”。
(四)接受委托承担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水平评定、专业规程规范的修订或编制等项工作。
(五)普及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知识,举办知识竞赛、科技讲座、科技图片展览以及科技夏令营等动,培养青少年热爱科学和水电事业。
(六)开展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通过知识更新,提高会员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向用人单位推荐水力发电科技人才。
(七)与支撑单位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办好《中南水力发电》编辑出版工作。
(八)宣传和配合主管部门,推广先进技术经验和科技研究成果。
(九)团结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和呼声,开展为水力发电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
(十)加强同省内外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兄弟学会的联系与协作,交流学术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省的水电专业和相关学科领域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影响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从事水力发电工作具有工程师、讲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馆员、技师等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取得硕士学位的水电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水力发电及有关专业科学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在校优秀学生;虽不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学历,经自学成才,从事水电工作多年已具有相当学术、技术水平的水电工作者。
3. 从事水力发电事业的领导干部、企业家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各方人士。
(三)从事与水力发电、新能源事业有关的企事业、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应由单位推荐或本会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二)经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三)著名科学家或在我省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或从事相关工作的领导,本会常务理事会可直接吸收为会员。
(四)本会会员同时也是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及所属组织举办的学术活动和技术服务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咨询和科普活动;
(七)积极为本会会刊和本会举办的学术会议撰写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因工作调到省外非水电系统单位的会员,其会籍自动取消。省内调动工作的视情酌处。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会章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藉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科协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同为每届五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在理事会任期内,如因人事变更需要更换理事,可由原理事单位提出变更要求,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予变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订本会工作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 62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科协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南省科协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的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免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南省民政厅和湖南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南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湖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湖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7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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