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重新调整

发布时间: 2018-08-29发布部门:湖南水电学会所在位置: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 388
2018/8/29 6:01:16    新闻来源:中国能源报

  本报讯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的《关于调整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的通知》称,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落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创新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水电建设管理,将调整的水电建设主要河流划分。

  《通知》指出,主要河流包括水能资源富集、可开发装机容量超过1000万千瓦的河流、河段(称为水电基地)和重要跨界河流。其中水电基地主要包括以下河流的干流河段(不含跨界河流)——长江水系的长江干流、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乌江;黄河水系的黄河干流;珠江水系的南盘江红水河。此外,重要跨界河流指重要的跨国界河流和边界河流的干流河段,包括东北地区的额尔古纳河、黑龙江、乌苏里江、鸭绿江、图们江、绥芬河,西南地区的红河、澜沧江、怒江、依洛瓦底江、雅鲁藏布江,以及西北地区的伊犁河、额尔齐斯河和阿克苏河。

  国家发改委称,各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1]22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电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发改投资[2014]2377号)等要求,认真做好水电建设管理各项工作,加强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各流域干流与支流、主要河流与非主要河流的开发,确保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保障水电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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