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做好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5-19发布部门:湖南水电学会所在位置: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 257

国能煤炭〔2015〕9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工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是优化煤炭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是控制煤炭总量的重要举措,对转变煤炭发展方式、提高煤炭生产力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完成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附后)。

  二、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等文件要求,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对非法违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对安全基础条件差且难以改造,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小煤矿,要加强监管,加快引导其退出煤炭生产领域;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30万吨/年以下煤矿;对具备资源优势和改造提升条件的小煤矿,鼓励其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改造升级。

  三、请认真组织淘汰落后产能煤矿的检查验收,并将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完成情况通过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中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淘汰完成时间等内容应据实填写。

  四、各地方有关部门要继续完善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强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对落后产能的约束,推进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落实。要加强对拟退出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的日常监管,防止非法违法生产。

  附件: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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