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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会章

发布时间: 2011-07-27发布部门:湖南水电学会所在位置:行业新闻 浏览次数: 226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学会全称湖南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英文译名Hunan Provincial Society of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缩写HPSHE)
第二条  湖南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湖南省水力发电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由从事水力发电、新能源工作有关企事业、科研、教学等单位的科技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全省水力发电科技工作者,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水力发电科学技朮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水力发电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为广大的水力发电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积极发展湖南省水力发电建设事业;反映科技人员的要求,维护他们的利益;充分发挥水电工程综合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本会一切活动遵守国家宪法,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也接受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 对国家和湖南省的能源政策、水力发电科技政策和开发战略以及加快水电建设的措施提出建议。
() 围绕全省水力发电开发在生产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问题,开展学术活动和组织科学考察活动。
() 按照国家政策,开展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内容的工作科技人员架起走向水电建设主战场的金桥
() 接受委托承担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水平评定、专业规程规范的修订或编制等项工作。
() 普及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知识,举办知识竞赛、科技讲座、科技图片展览以及科技夏令营等动,培养青少年热爱科学和水电事业。
() 开展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通过知识更新,提高会员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向用人单位推荐水力发电科技人才。
() 与挂靠单位共同办好《中南水力发电》编辑出版工作。
() 宣传和配合主管部门,推广先进技术经验和科技研究成果。
() 团结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和呼声,开展为水力发电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
() 加强同省内、外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兄弟学会的联系与协作,交流学术资料。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在本会的水电专业和相关学科领域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影响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从事水力发电工作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取得硕士学位的水电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水力发电及有关专业科学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或在校优秀学生,虽不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学历,经自学成才,从事水电工作多年已具有相当学术、技术水平,其论文曾在省级(或以上)刊物上发表过的水电工作者。
3. 从事水力发电事业的领导干部、企业家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各方人士。
() 从事与水力发电事业有关的企事业、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的,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申请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书(应由单位推荐或本会两名以上会员绍介)
() 经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 对著名科学家或在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工作中有一定贡献者,本会常务理事可直接吸收为会员。
() 由学会发给会员证并报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备案。本会会员同时是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优先参加本会及所属组织举办的学术活动和技术服务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 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会章
() 执行本会决议;
()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缴纳会费;
()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咨询和科普活动;
() 积极为本会会刊和本会举办的学术会议撰写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个人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原则上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因工作调动到省外水利水电系统单位,应本人要求,可由本会办理转移证明;调到省外非水电系统单位的会员,其会籍自动取消。省内调动工作的会员,应本人要求,由本会通知新单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会章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藉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科协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任期内,如因人事变更需要更换理事,可由原理事单位提出变更要求,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予变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订本会工作计划;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并聘任专职干部(秘书)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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